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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实录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 2025-06-03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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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菏泽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会上,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以司法之力守护美丽菏泽的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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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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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今年6月5日,是第54个世界环境日,也是我国第11个环境日。在“六五”环境日来临之际,我们召开本场新闻发布会,主要介绍我市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以司法之力守护美丽菏泽的有关工作情况。受邀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顿文英女士,市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党支部书记李胜力先生,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科员李莹女士,将共同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朋友关心的问题。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省驻菏新闻机构、市各媒体和新闻网站的各位记者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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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首先,请顿院长发布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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顿文英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2024年,全市法院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省法院的有力指导下,牢树“两山”理念,发挥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办理环境资源案件,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2024年,市法院环资庭1名法官被评为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绩突出个人,全市3个集体和3名个人被评为全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1篇案例被《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刊登,1篇案例成功入选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10篇环境资源案例、信息被最高法院网站刊载;在全省环境资源审判“三强三优”专项活动推进会上作了典型发言,改革工作经验在全省推广。

一、依法履职,以公正司法服务美丽菏泽新发展

一是严厉打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2024年,全市法院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83件,有力维护了生态环境安全。其中,审结污染环境案件14件,依法对张某某、李某等六人污染环境案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均不适用缓刑,彰显了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全省法院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审判观摩活动首站在东明举行,涉嫌非法采矿的陈某等七人认罪认罚。审结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8件,其中审理的曹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对曹某某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加强了耕地的司法保护。审理非法狩猎及盗伐、滥伐林木案件46件,以司法之力守护了生物多样性。

二是监督支持环境资源行政执法。2024年,全市法院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174件,受理并依法裁定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强化了环境资源保护执法与司法衔接。在某公司诉某水务局行政处罚案中,维持了对非法取用地下水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体现了对水资源的严格保护。通过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既监督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维护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

三是公正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2024年,全市法院审结环境侵权、资源利用等民事案件595件。单县法院审理的于某某与单县某开发公司、单县某物业公司噪声污染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5.4万元,并责令进行降噪整改,发挥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定陶区法院审理的杨某某等诉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判决张某某返还6.58亩土地,依法维护了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二、守正创新,以坚实步伐推进审判改革新举措

一是优化审判机制,推动实质融合。全市法院不断优化机构建设,配强专业队伍,落实归口要求,明确案件范围,推动环境资源审判理念、规范、标准、程序等“三合一”全面融合增效。落实黄河重大国家战略,在省法院确定的受理范围基础上,将涉黄河案件纳入环境资源集中审理范围,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高效的司法保障。

二是聚焦理念创新,探索保护模式。强化预防性司法理念,创新巡回审判模式,各县区法院均设立环境资源巡回法庭或巡回审判工作室,坚持“预防、惩治、教育”一体推进,2024年共巡回开庭11次。强化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责任承担模式,将生态修复理念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全市建立生态修复基地10处,通过判处增殖放流、补植增绿等责任承担方式,实现环境有效修复。东明法院在审理杨某非法采矿一案中,引导被告人判前回填、平整土地,该案因修复效果良好被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刊载报道。

三是打造特色品牌,增强品牌效应。按照省法院“强理念、优品牌”部署要求,依托本地依傍黄河、牡丹飘香生态特色,坚持“共美”行动目标,在全市法院打造了“法徽红 生态绿”环境资源审判品牌。各县区法院因地制宜建立子品牌,形成了“一法院一品牌”布局。巨野法院“菏法护航·麟护青绿”、单县法院“善法护绿”等品牌,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延伸职能,以协同共治开创环境资源保护新格局

一是将府院联动不断做深做实。市法院分别与环保、自规、农业、林业、水务等部门召开座谈会,定期通报执法与司法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实现了信息互通。与市河务局联合制定《菏泽黄河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意见》,为衔接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成武法院与公安、自规等部门联合共建司法保护工作站,出台耕地保护与粮食安全“十条措施”,以司法之力守护18亿亩耕地红线,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给予刊登;与文旅、自规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成武县文物与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对58棵三级以上古树保护实地调查,完善档案,守护古郜文脉,留住绿色乡愁。两级法院与林业部门、检察机关同堂培训,共学共促共进共识,携手共筑生物多样性司法屏障。

二是将案件办理融入社会治理。坚持“办案就是治理”理念,通过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加强以案释法、判后答疑工作,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就审理案件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向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11件,充分发挥了司法建议的社会治理功能。例如,针对土地租赁混乱问题,市法院及时向某镇政府发出司法建议,推动当地土地租赁规范化、法治化,有效保障了各方合法权益。

三是宣传形式持续推陈出新。2024年全市法院共举行环境资源保护主题宣传活动28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2800余册。联合市河务局开展“世界水日 中国水周”宣传活动,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单县法院在浮龙湖进行网络直播,联合市生态环境局,与成武法院、自规局共同开展生态保护法治宣传,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开展“爱鸟护鸟,童心同行”普法宣讲进校园活动。各项宣传活动既提升了群众环保意识,让法治的种子在少年儿童心中生根发芽,也增强了环境资源审判影响力。同时,助力企业绿色发展,开展涉企环保法律服务8次,解答法律政策问题56件;注重案例培育,将代表性案件及时总结,形成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发挥案例的预防教育功能。

全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虽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专业建设不够平衡、府院联动不够紧密、创新举措不够突出等不足。下一步,全市法院将深入贯彻上级部署,进一步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合力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一要更加主动服务工作大局。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类犯罪,妥善处理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有效化解环境资源民事纠纷,助力美丽菏泽建设。二要更加树牢司法为民理念。裁判要与民意同频、与社情共振,在裁判中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三要更加努力提升审判质效。继续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改革成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强化类案分析指导,将审判质效抓紧抓牢。四要更加积极完善共治体系。深化府院联动,强化联防联治,细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动构建环境资源“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我们将以高质量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美丽菏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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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感谢顿院长的详实发布。下面请李书记发布2024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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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力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下面发布2024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曹县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庞某某、朱某某

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曹县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系菏泽市2023年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被告人庞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是直接负责环保业务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朱某某系该公司烟气在线检测设备提供方的业务员。2023年2月,被告人庞某某在正常生产期间,要求被告人朱某某提供降低企业烟气治理成本的方法并许诺给予朱某某4000元好处费。同年3月,朱某某采用安装管线输入混合气体等方式,降低排放的烟气中硫的数据值,严重干扰自动检测设施。同年4月12日,被相关部门检查发现。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曹县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庞某某、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干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曹县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庞某某、朱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认罪认罚并自愿预交罚金,决定从轻处罚,判决曹县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庞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朱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是衡量环境质量、评估治理成效的重要工具。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体现了对重点排污单位干扰环境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传递了“环境违法必究”的法律信号,有效遏制了企业通过干扰监测数据规避环保监管的侥幸心理。同时,本案适用“双罚制”,既追究了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也对两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有助于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督促企业从“被动守法”向“主动合规”转变,从“重生产轻环保”向“绿色可持续发展”转变,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案例二

曹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曹某某在任职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伙同赵某某、王某某(已另案处理),以村民委员会名义非法转让该村窑厂复耕地24.716亩供受让人作为经营坟地长期使用。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侵犯了土地管理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曹某某在某村任村党支部书记、赵某某任村主任、王某某任村会计,三人在非法转让土地过程中共同商量,对村内事务起决定作用,不应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典型意义】

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但必须严格遵循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本案被告人曹某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本应是耕地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却伙同其他村干部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将集体土地非法转让,法院依法对曹某某等人作出刑事处罚,充分体现了对非法转让土地的严惩态度,强化耕地保护意识。

案例三

瞿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瞿某某独自或伙同范某鹏、牛某智(二人均已判刑)等人在山东省单县某村东南处的田地里非法取土并销售,最终在该处形成三个深度均超过3米的坑塘。经鉴定,涉案非法取土区域土地规划为基本农田,土地现状为耕地,非法取土面积为29.4亩;取土行为致29.4亩耕地原有地形地貌改变,生产功能丧失,破坏程度为严重毁坏;完成29.4亩耕地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为人民币665420.25元。其中,瞿某某涉及取土面积28.4亩。案发后,被告人瞿某某积极购土回填了约7亩被破坏的基本农田。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瞿某某非法占用28.4亩基本农田并取土销售,系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被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毁坏的涉案土地中7亩基本农田的生态修复费用已由其他涉案人员缴纳,瞿某某主动购土回填了约7亩被破坏耕地,积极履行罚金刑,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瞿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重申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通过“刑事处罚+生态修复”的双重责任机制,既惩治了犯罪行为、彰显了法律对破坏耕地的“零容忍”,也传递了“保护优先、修复并行”的治理理念。同时警示全社会:耕地资源不可再生,破坏耕地必将面临法律惩处。

案例四

张某某等六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左右,张某某、李某、彭某某共谋使用原材料酚钠盐、硫酸等生产粗酚牟利,并约定由彭某某负责联系租赁场地,张某某、李某负责出资。2023年7月左右,在苏某某的指导下,张某某、李某购买相关生产设备,又联系吴某甲、吴某乙购买酚钠盐,在苏某某的指导下进行生产。吴某甲、吴某乙明知张某某等人无生产经营资质,仍向其大量销售酚钠盐。张某某等人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废液,造成环境受到严重污染,被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巨野县分局查处。经鉴定,该生产废液为有毒有害物质。经称重,水坑内生产废液重120.84吨。经统计,自2023年8月29日至案发,张某某等人共购买并处置酚钠盐2216.39吨,共购买硫酸198.55吨。涉案酚钠盐系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李某、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情节严重。苏某某明知上述情形,仍向张某某等人提供技术支持,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吴某甲、吴某乙明知张某某等人无生产处置许可,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六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苏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六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彭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2.5万元。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四年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八千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粗酚生产中排放的危险废物会对土壤、水体、空气等造成严重污染,威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态平衡。法院对案涉不法行为的惩处,表明法律对化工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零容忍。同时,警示相关企业,明知对方没有生产资质而提供生产技术支持、提供危险废物,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

杨某某、张某甲诉张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丙家庭于1999年承包案涉土地,承包期至2029年,承包方为家庭户,户主为张某丙。杨某某与张某丙在2018年离婚。离婚后杨某某户籍未迁出,且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承包地。2021年张某丙意外去世,张某乙系张某丙弟弟,张某丙去世后,杨某某与张某乙协议约定,其家庭承包的部分土地由被告张某乙耕种至2024年6月5日,到期后张某乙拒绝归还土地,杨某某与其儿子张某甲将张某乙诉至法院,诉请判令张某乙停止侵占并返还案涉土地。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当农户的部分成员死亡,由于该农户仍然存在,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杨某某虽与张某丙离婚,但其户口并未迁出,且其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承包地,故杨某某仍为案涉土地家庭承包户的共有成员,杨某某有权就张某乙占用案涉土地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载明的3块土地,被张某乙占用,判决张某乙将案涉土地返还杨某某、张某甲。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的审理既保障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又维护了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性,为同类型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中成员资格认定、权属确认及举证分配提供了有益借鉴。

案例六

甲公司与乙公司、丙社区、陈某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甲公司将办公楼及厂地等租赁给乙公司使用,后乙公司与陈某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将部分厂房租赁给陈某用于生产存储工业用盐。甲公司负责人与陈某协商后,将工业盐搬运至厂房院落东面临时放置。丙社区古墓群位于乙公司东邻,在邻近堆放工业用盐位置的祖林区域内有部分土地光秃、皲裂,地上柏树枯黄。经现场勘验鉴定,案涉44棵被评估柏树价格为194103元。丙社区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向其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丙社区已对被告方工业用盐堆放、柏树损毁事实、柏树损失以及初步因果关系提供证据证明,陈某作为工业用盐所有人,甲、乙公司作为向陈某提供工业用盐存放场所的出租人,对于将工业用盐堆放至厂区的事实知情并经手处置,且未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94103元。

【典型意义】

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原告需证明污染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具有关联性即完成举证责任。而被告需就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全面赔偿原则,对于增强企业的环保责任意识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提醒相关主体,必须增强环保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工业废物的管理和处置,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案例七

于某乙诉某开发公司、某物业公司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于某甲购买了某小区一处房屋并入住,该房屋正下方负一楼为小区供水泵房,从2016年开始,因泵房噪声问题于某甲及家人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但一直未妥善解决。2023年4月,于某乙因房屋噪音问题诉至法院,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后,认为案涉房屋内部分房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噪声超标现象。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于某乙居住的案涉房屋内的噪声超标,其房屋下面的负一层就是该小区的供水泵房,某开发商、某物业公司均未就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供有效的证据,应当认定于某乙受到噪音侵害与案涉房屋负一层的供水泵房存在因果关系,判决某开发商公司应在70日内对供水泵房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案涉房屋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要求并赔偿于某乙精神抚慰金20000元,支付环境噪声鉴定费34000元,某物业公司与某开发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宁静和谐的环境是人民群众心之所向,持续的噪声污染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会产生严重影响和损害,同时也影响邻里关系,破坏社会和谐。某开发商、某物业公司未能证实存在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亦未证实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审理为打击噪声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强力支撑,为群众提供了维权依据,秉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司法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期待。

案例八

某生态环境局与某化工公司非诉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8日,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菏泽某化工公司污水排放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涉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局调查后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该化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生态环境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资格以及行政权限方面合法,认定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化工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对水体的污染,不仅严重威胁环境安全,也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可预计的风险。本案中,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予以支持,有力保障了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监管执法、切实维护了环境监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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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感谢李书记的发布。接下来,进入记者提问环节,欢迎大家围绕本场发布会关注的问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举手示意并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现在开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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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刚才发布内容提到了,去年以来不断做深做实府院联动,能否请再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具体举措?谢谢。

顿文英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感谢您的提问。在府院联动方面,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信息互通,与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及市水务局等部门召开座谈会,通报行政执法与司法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实现了信息互通。二是出台制度,市法院与市河务局联合制定《菏泽黄河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施意见》,为涉黄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上下联动,各县区法院也积极行动,如成武法院出台耕地保护与粮食安全“十条措施”,联合自规等部门共建司法保护工作站,以司法之力守护18亿亩耕地红线。四是综合治理,就审理案件中发现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等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向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11件。目前,府院联动工作运行态势良好,有效地促进了政府依法行政,提升了案件质效。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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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感谢顿院长的解答,请继续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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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网记者

刚才发布了环境资源审判方面的典型案例,能否介绍一下本次所发布典型案例的整体情况?谢谢。

李胜力

感谢您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本次共发布典型案例8件,其中刑事4件,民事3件,行政1件。刑事案件选取了涉及污染环境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案件。民事案件选取了噪声污染责任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件。行政案件选取了超标排放污水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

本次公布的八个典型案例,对增强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具有良好示范作用,对提升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质效也是一种促进和鞭策。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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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感谢李书记的解答,请继续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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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日报记者

我们关注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中共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的改革任务,目前已经走过了十年的历程。能否介绍一下我市的相关推进措施及成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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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莹

感谢您的提问。近年来,我市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构建了完整的领导组织体系,确保改革工作上下一体推进。二是全面贯彻落实,有力推进改革。在案件办理方面,全面开展线索筛查和移送工作,探索多样化评估方式,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相应的鉴定评估方法,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完结了一批积压案件。截至目前,全市共启动281件,签订磋商协议256个。三是积极开展索赔,推进生态修复。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到位、修复有效,鼓励采取替代修复等方式履行赔偿义务,并严格落实货币赔偿,确保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落到实处。此外,我们还强化了制度构建,出台了相关实施方案,建立了市县联动、部门联动、府院联动机制,为改革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按照中央、省级工作部署,进一步扛牢主体责任,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以更加坚定的决心和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为建设美丽菏泽贡献力量。这个问题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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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感谢李莹女士的解答,请继续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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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记者

据了解,我市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归口机制,请问,当前是否已经实现实质性融合?谢谢。

李胜力

感谢您的提问。目前,两级法院基本实现了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实质性融合。一方面,我市在率先实现“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重点生态区域巡回审判机构”两个全覆盖的基础上,在独立编制、挂牌工作方面,走在全省前列。另一方面,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分案到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集中审理,全市环境资源案件归口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另外,在省法院确定的环资案件受理范围基础上,将涉黄河案件纳入集中审理范围,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集中、高效的司法保障。回答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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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感谢李书记的解答,今天的记者提问环节就进行到这里。再次感谢几位发布人对有关情况的介绍以及对记者提问的解答。请各新闻媒体对本场发布会内容进行充分准确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讲好我市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的生动故事。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图片摄影:李鲲)  

责任编辑:
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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